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,为加强对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管理,提高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,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,省建设厅新出台的《贵州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无论是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,凡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,将受到严处,未经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住房,一律不得投入使用。
《规定》中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、医院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、办公楼、商店、文化娱乐会议场所等。《规定》明确要求,民用建筑工程中必须使用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及装饰材料,完工后必须进行室内空气指标检测,凡使用不合格建筑及装饰材料,未经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住房,一律不得投入使用。检测范围为:建筑及装饰材料、室内空气的氡、游离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指标。
此外,自2008年3月1日起,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民用建筑工程,都要按规定开展场地、建筑和装饰材料、室内空气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。未经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,不予竣工验收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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